法制晚報訊(實習記者梅雙)國家向冤案受害人作出賠償後,卻沒有對冤案責任人進行經濟追償。今天上午當鋪,9名律師聯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,建議落實和完善《國家賠償法》對錯案責任人追償制度。
  此活動發起人、北京市華聯律師事務所主任謝炳光接受《法制晚報》記者採訪時表示,應讓冤案責任人員對其過失行為導住商不動產致的經濟賠償“自掏腰包”。
  謝炳光律師說,支票貼現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重大冤案,與辦案責任人有很大關係。從昆明的杜培武到湖北的佘祥林,從河南的趙作海到浙江的張輝、張高平,在訴訟過程及訴訟結果上,無不存在有關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及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。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》第31條規定,賠蒸烤箱償義務機關賠償受害人後,應當向相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。但是,以上追償只限於有關責任人員直接侵犯受害人人身權利、財產權利的行為,以及因貪污受賄、徇私舞弊、枉法裁判等故意對案件作出錯誤處理的行為。
  謝炳光律師認為,個別機關和人員的違法行為不應由全體納稅人來買單。冤案屢發,損害了無情趣用品辜,也損害了司法公信力。而在糾正冤案的過程中,又讓國家和納稅人為極少數冤案責任人買單,無疑損害了國家和納稅人的財產權。
  謝炳光律師建議,應當落實和完善《國家賠償法》有關追償制度。對“國家賠償法”第31條的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,並向社會公佈執法檢查報告及糾正意見。
  此外,還應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》第31條進行修改,增加對由於重大過失、嚴重不負責任的辦案人員導致的國家賠償,國家向他們進行追償的規定。
  如此,才能保障納稅人的財產不被濫用,樹立公安、檢察、審判機關及其他司法人員對憲法和法律的敬畏感,懲戒違法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,輓回冤案造成的惡劣影響,起到切實的懲戒、教育作用。
  中豪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學輝、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雲清和戚曉紅等9名律師在建議書上簽字。上午,建議書已寄送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下午,他們還將親自遞送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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